| 索引号: | bdcdjswzx-2021-0003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07-2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登记公告 |
不动产权证书灭失声明(棚改征收老城片区闻)
棚改征收老城片区闻新 住宅已完成棚改征收,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环国用(2014)字第120号)、房屋所有权证(环房权证环县字第140420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申请声明该证作废。
特此声明。
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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