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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8-10053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8-12-03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18〕69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生产安全分项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开云电竞app下载安卓关于印发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四部生产安全事故分项预案的通知》(环政办发〔2013〕59号)同时废止。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各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县乡两级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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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   

 

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县人民政府职责

2.3 县安监局职责

2.4 有关部门职责

2.5专家组及职责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2.7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县直有关部门的响应程序

4.1.2 县安监局的响应程序

4.1.3 特殊情况的处理

4.2 指挥和协调

4.2.1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实施的主要内容

4.2.2 县安监局应急实施的主要内容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6.2.5 物资保障

6.2.6 资金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6.4.2 培训

6.4.3 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7.3.2 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9.《甘肃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5〕149号)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1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1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版)

1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72号)

14.《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08〕21号)

15.《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四部生产安全分项预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133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县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直有关单位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环县公安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市救援力量等组成。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

2.2 县人民政府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调集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县安监局职责

1.承担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

6.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关于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工作。

2.4 有关部门职责

1.工矿商贸(含煤矿)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县属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由县工信局组织协调。

3.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4.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城市公交车辆、城镇燃气、城市供排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

5.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6.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7.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农机监理部门会同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9.全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由环县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

10.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由环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协调。

11.应急救援的社会治安、群众转移、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武警环县中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

12.人武部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组织民兵和武警官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13.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

14.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由县发改委和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16.转移群众安置、善后处理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和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

17.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18.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9.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之需要,在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安监局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履行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并将各自预案抄送县安监局。

专家组及职责

县安监局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县人民政府。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宣传部门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的事故,根据情况报请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县直有关部门组成。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由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国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危险化学品扩散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浓度和数量,研判污染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急抢险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由武警环县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由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受事故影响转移安置人员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疏散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牵头,由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善后处理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事故各项善后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由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统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乡镇、各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测。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送县安监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监局、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中省市属企业在上报县安监局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部门。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事故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0934-4421311)报告,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县安监局(0934-4423875)。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市政府应急办(0934-8237588,0934-8237586)报告,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安监局(0934-8237052,0934-8237176)。

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敏感事故信息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安监局值班室(电话及传真0934-8237176)、省安监局值班室(电话及传真0931-8836230)、国家安监总局值班室(电话:010-64463290,传真:010-64234662)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县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监局;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县安监局接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上报。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2.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3.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验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4.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相关人员处理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引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将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监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乡镇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全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市外的,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一接警。各级、各部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接警处警中心。

各乡镇、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监局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公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I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庆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县直有关部门的响应程序

IV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发生工矿商贸领域(含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发生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县住建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农机事故,县农机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县质监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县电力局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2 县安监局的响应程序

1.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态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6.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宜。

4.1.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IV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监局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直企业发生事故时,县工信局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影响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县直有关单位协调指挥。

4.2.1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实施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4.2.2 县安监局应急实施的主要内容

1.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人民政府调集武警环县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根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县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乡镇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

4.9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组织建立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通讯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乡镇、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行业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监局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有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安监局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殊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安监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企业与所在乡镇、村组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练

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6.5 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监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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