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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4-0047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4-05-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环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5-12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屏障,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庆阳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3.2  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达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的目的。

1.3.3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  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1.4.1  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伤亡20人以上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国家或省市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1.4.2  II级(重大)草原火灾

(1)距我县省界5公里以内的省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1.4.3  III级(较大)草原火灾

(1)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三人以下死亡的;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4)位于县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1.4.4  IV级(一般)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I、II、III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环县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减称“县指挥部”),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协调农业的副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工商局、县电信局、县草原监理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草原监理站,办公室主任由草原监理站站长担任,各乡镇、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县滩羊场、驻地草原区的厂矿也要成立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草原防火工作。

2.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  贯彻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草原防火和制定行政措施等重大事宜。

2.2.2  领导、组织和督导各乡镇、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县滩羊场进行重大、特别重大等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  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制定、修订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2.2.4  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5  负责落实有关领导决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事项;根据火情,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草原火灾情况。

2.2.6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县工信局负责安排和落实草原防火紧急物资储备、调运等计划。

县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区农牧民生活救济工作,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确保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及时、迅速运送到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县水务局负责维修灾区水利设施,发布水情信息,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县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自序救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火灾扑救中的伤员救治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扑火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县电信局负责确保扑火工作的通讯畅通。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县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区乡镇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县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防火期的督促检查及值班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农业部、甘肃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各乡镇(办、场)的值班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兰州区域气候中心提供。

县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火情监测组织工作机构。进入我县草原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乡镇、林场接到火灾报告后,在1小时内上报县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各乡镇(办、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II级(重大)划原火灾、III级(较大)草原火灾、IV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乡镇要加强草原防火体系建设,确保草原防火协调有力、反应快速、信息传递高效。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与等级

4.1.1  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所在乡镇政府要立即向县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向草原火灾区域企业、单位、村、组预警。达到IV级(一般)预警标准时,县、乡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超过IV级(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III级(较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由市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 III级(较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

4.1.2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乡镇政府的火灾报告后,认为需要I级、II级和III级响应时,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乡镇的建议,申请市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根据火情,建议县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对III级以上(含III级)草原火灾,县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灾现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当地做好扑救工作,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的政府负总责。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并由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后,报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并通报应急成员单位。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林业部门;县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邻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本级预案启动后,如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县指挥部报请县政府请求市、省政府启动市、省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及GPS作为储备物资按照规定做好保养工作,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修,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

4.4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由县指挥部承担。

4.5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工作。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乡、县医院抢救和治疗。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县指挥部或县政府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决定。

4.7  新闻报到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县指挥部逐级上报市、省指挥部审核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须报省指挥部批准。

4.8  气象服务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气象局、有关乡镇政府实施卫星动态监测预报火场火情状况,及时传递。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如需要请求市政府向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下达指示,在具备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9  应急结束

II级(重大)、I级(特大)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终止应急状态。IV级(一般)、III(较重)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全县现有风力灭火机30台,还要根据我县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建设,充实物资储备。

5.2  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县财政、畜牧兽医局联合逐级向上申请国家畜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5.3  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县电视台在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 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县乡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2  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县指挥部。

 7  制定与解释

 7.1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随时修改与更新。

 7.2  各乡镇(办、场)村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7.3  表彰和奖励:火灾扑灭后,县政府对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7.5  实施与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2 环县草原火灾通报报签单

 8.3 环县草原防火乡镇(办、场)联系人情况表

8.4  环县草原火灾应急处理预备队人员分工

8.5 环县草原防火值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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