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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2-0002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0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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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中共环县委、kaiyun官方网入口《关于环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发〔2022〕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益一类,隶属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第三条  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制定全县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方面相对集中处罚权。

(三)负责环县城区范围内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信访、应诉等工作。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修复城区道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灯箱、画廊、招牌、标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县城建成区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各类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及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县城规划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餐饮露天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道路红线至建筑红线内公共区域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党务、政务、财务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会务、提议案办理、保密、信访、宣传、群团、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村振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收费管理及单位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及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报批和执行。

(二)法制股。负责法制建设、法制宣传;起草、报送规范性文件,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行政仲裁和行政诉讼;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办理相关涉法事务,参与行政调解和诉讼;负责对全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行政、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查;负责监督全局综合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其他临时性督查考评工作。

(三)执法中队。行使城区范围内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组织和参与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专项执法活动、专项调研活动;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信访投诉;参与执法检查、审查和督办行政执法案件。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事业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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