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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w-2023-0003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2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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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25 【字体:

环商领办发〔20234

 

关于印发《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承办企业:

现将《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824

 

 

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并在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考核和验收时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计划安排和项目进度,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按要求每月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承办企业上报的工作总结及项目进度等相关材料作为综合示范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为确保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需要,牵头联系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专业第三方验收机构等相关单位,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不走过场、避免盲区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遮不掩、明确指出,限时整改、跟踪督导,日常监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阶段性拨付主要依据。承办企业必须针对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多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取消承办资格。

第五条  日常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坚决避免对发现的问题放一马和整改不到位;避免设备闲置、挪用等项目未发挥实效问题;力争通过日常监管,严实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建立项目可持续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示范项目建设成效,提升城镇村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群众实惠。

第二章  项目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即四个建设项目:环县快递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县三级物流配送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环县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县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以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本方案主要就以上内容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内容如下:

(一)环县快递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重点监督检查环县邦诚物流有限公司对县、乡、村快递物流服务中心建设进度,整合全县各大快递物流公司资源进度、运营成效等。

(二)环县三级物流配送网点升级改造项目,重点监督检查县邮政公司对乡镇及村级物流站点建设情况、运营服务、站点负责人培训情况、运营成效等。

(三)环县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检查监督甜水、罗山、山城3个乡镇的乡镇商贸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情况,运营团队服务能力、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成效、服务台账等工作。

(四)环县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检查甘肃古耕农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进度情况、运营情况等工作。

(五)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并规范资金分配、项目选择;定期盘点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权属,坚决避免项目一定了之、资金一拨了之的失管失查问题。

第三章  监督检查频次及方式

第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项目建设(包括环县快递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县三级物流配送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环县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县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等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二)项目运营成效情况检查:每季度一次。

(三)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方式

可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报告、查看材料、座谈交流、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标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运营。

  第十条  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按照《环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运营并达到一定运营效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挤用、违规使用、弄虚作假等合法、不合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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