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质量,巩固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所属的公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具体为:
(一)县道:县际间公路及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商业集散地的公路,国道、省道除外。
(二)乡道:乡级间公路及连接乡镇与建制村的公路,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除外。
(三)村道: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除外。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交通负责、分级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采用分级养管体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通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其它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通乡公路外其它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时,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必须参与验收并盖章签字,以便及时地做好交接养护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因地制宜,可依法采取承包、联片联村等各种灵活有效的养管形式。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四类。
大中修和改建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总体质量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保持路面整洁,路肩整齐;边坡稳定,水系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随时做好防灾防洪抢险准备,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对存在严重垮塌、水毁的危险路段,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险。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并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均由县政府统筹规划,由县林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绿化工作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采伐的,须得到相关部门或者权利人的准许。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辖区政府妥善协调解决。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应落实专人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及时清除公路障碍物,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农村公路养管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严肃查处挖掘、污染公路、涂改公路标线和偷盗、毁坏、擅自移动标志牌、站亭站台、测桩、界碑、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严肃查处在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开山放炮等行为;不准擅自在县乡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和砍伐行道树;严禁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铺装沥青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三)农村公路养管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在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有条件的乡镇在县路政执法大队的指导下可在辖区内进行流动治超检查。
(四)农村公路养管机构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交通路政部门批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备县交通运输局。
(五)禁止油田、煤炭、风电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农村公路养管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公路桥梁荷载等级不达标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等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要保障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五条 县路政执法大队应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治超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在辖区公路沿线大力宣传公路管理法规,加强对公路沿线村民爱路护路意识教育,着力营造“人民公路人民建、人民公路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措、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主要来源是:
(一)县政府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的标准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受益个人或组织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资源开发企业协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养护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通乡公路养护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其它公路县财政负担80%,乡镇负担20%。经费管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付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年初按照道路里程、等级统一编制预算,县财政局按照预算一次性划拨到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遇到大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养护费用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从事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交通运输局。资源开发企业交付财政的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在资源开发结束后,拨付县交通运输局或乡镇 “专款专用”。
第五章 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政府与村级养管站签订《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农村公路养护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部门每季度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督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对列养路段,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有关标准化养路的规定进行路况评定,认真填写自检记录,作为统计报表和复查路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各级农村公路养管机构的全年考核奖罚,主要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奖罚手段进行。
全年养管工作目标管理任务指标完成的乡镇将按责任书规定予以奖励兑现外,并予以专项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目标责任书养护任务指标未完成的乡镇以及造成失养失管的养管机构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到2023年1月1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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