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zj-2024-0038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8-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对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财罚决〔2024〕1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3KNTT6N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东方丽晶茂A座918-3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公司经理
二、违法事实
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环县中医医院重症监护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和环县中医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过程中,将代理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全部发布在“甘肃经济信息网”,未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该行为属于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及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环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救济权利及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kaiyun官方网入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