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zj-2023-0036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07-1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对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 (2023)002号
一、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1: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
地址:环县木钵镇南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镇镇长
被投诉人2:甘肃弘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恒美二期D区商铺56号
法定代表人:耿向宏,该公司经理
二、投诉事项及请求
我局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代理机构未能书面告知投诉人未能进入最终报价阶段的原因。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此次项目招标无效,重新招标;
2、停止此项目的财政支出;
3、对本次投标进行经济补偿。
三、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我局按程序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但并未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及相关投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kaiyun官方网入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