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甘肃省kaiyun官方网入口网!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Kaiyun官方正版 >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czj-2023-003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7-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对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3-07-13 【字体:

环财采处 (2023)002号

 

一、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1: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

地址:环县木钵镇南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镇镇长

被投诉人2:甘肃弘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恒美二期D区商铺56号

法定代表人:耿向宏,该公司经理

二、投诉事项及请求

    我局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代理机构未能书面告知投诉人未能进入最终报价阶段的原因。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此次项目招标无效,重新招标;

2、停止此项目的财政支出;

3、对本次投标进行经济补偿。

三、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我局按程序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但并未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及相关投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kaiyun官方网入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