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z-2019-00548 | 发布机构: | 环县人社局 |
| 生效日期: | 2019-02-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保股 |
环县人社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环县人社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政策,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对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负责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指导全县劳务输转工作,承担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调查取证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资及福利政策,组织实施工资调整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调控指导企业劳资双方的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与协调工作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八)负责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管理一般干部行政职务的任免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认定工作;管理和监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受理人事、劳动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事、劳动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6个股室(秘书股、人事管理股、职称管理股、工资福利股、劳动就业股、社会保障股),1个劳动监察大队,1个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1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1个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三、人员情况
2018年度,我局共有行政编制14名,参公事业编制5名,事业编制7名,后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副局长1名,业务人员28人,退休人员6名。
四、资产情况
2019年初,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总资产18999564.37元。其中:流动资产17234824.37 元,固定资产1764740元。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收入预算为48855133.2元,其中:财政拨款48855133.2元
2019年支出预算为48855133.2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79480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047053.2元;农林水支出支出9819800元;住房保障支出208800元.
二、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8855133.2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6863800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9711990元;
3、项目支出22279343.2元。
三、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9年无公共预算财政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
2019年的“三公”经费预算相较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无变化,均为0元; 2019年的公务用车运行费与2018年预算无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七、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
八、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九、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十一、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十二、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三、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四、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五、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
十六、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十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十八、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二十、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二、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十六、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二十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十八、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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